受第五条至第九条规定之限制:
拟废止现有巷道之平均宽度小于四周计划道路之最小宽度,且四周计划道路均已开辟或自行开辟完成时,在同一街廓内之全部土地或沿现有巷道两侧土地计划整体使用者,或取得沿现有巷道两侧已建筑完成之基地同意并计划整体使用者。
现有巷道位于申请建筑基地内且仅供基地内原住户通行者。
同一街廓内单向出口之现有巷道自底端逐段废止者……
对照之下,一望而知台北市政府核准的手法根本是故意歪曲这两条法令。到了第七天(十一月二十一日),林美伦又发新闻稿宣示刑事诉追的决心:
本事件经本人于十一月十五日召开记者会,十六日向市府检举,十八日向监察院陈情纠弹,十九日会同各大媒体现场会勘,在在显示官邸违法事实,不容磨灭,嗣后“国安局”补申请设立“临时路障”管制通行,虽经市警局核准通过,亦不影响一九九四年十一月十八日以前之违法事实,是属“刑法”第三百二十条第二项窃占罪之既成犯。为维护法律之尊严,本人将备妥书状,于明日上午十时三十分向台湾台北地方法院检察署提出告发,追究“总统府”第三局局长蒋冠峰,及官邸内部联合指挥中心主管人员之法律责任,对于受“宪法”第五十二条及“刑法”一百条,除内乱、外患罪外,可不受刑事追诉的李登辉“总统”,本人将在其八十五年五月“总统”任期届满后,依“刑法”第八十条第二项后段规定,刑事追诉时效期满(一九九四年十一月十七日)前,补行告发,贯彻执法决心,勿枉勿纵。
到了第九天(十一月二十三日),林美伦又以函件致台北市政府、台北市政府工务局、台北市政府警察局,提出:
为重庆南路二段五巷遭官邸围堵,贵单位亦已于本月十九日再度会勘无讹,因许多疑问未能揭开,特请贵单位就如下问题,比照核准官邸设置临时路障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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