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三日获得市府工务局建字三三一号核准案,根本于法不合,盖依其适用“台北市现有巷道废止或改道申请办法”第十条规定,其第一款至第三款之适用条件,均与官邸申请条件不符:1第一款中,“四周计划道路均已开辟或自行开辟完成”系必要条件,通行数十年的五巷早于一九九一年反遭封闭。2第二款中,“巷道仅供基地内原住户通行者”为必要条件,而该巷道系附近上班族及居民吃小吃摊与休憩、停车之场所。3第三款中,“单向出口”为必要条件,而八弄却是双向出口。可知市府工务局适用法律显有不当,其核准是否便宜高官行事,应予追究。对于五巷部分,林美伦指出:官邸内现况从照片中显示,五巷南侧之旧有围墙,已遭官邸联指部拆除,五巷北侧,则设有约三米宽之门,与旧官邸相通,其将巷道合并为园区一体使用,殆无疑义,官邸诳称仅是设置路障,暂时管制通行,在三年时间内,本人多次试探通过未果,岂止是“管制”,根本是“禁绝”通行:“三年”时间如果只是暂时管制,什么才算是长期?如果这种解释都能说得通,我们日常生活的标准又是什么?如果官邸封死的事实算是“路障”,小市民拿“请勿停车”的活动铁架占用单位时,算不算路障?到底什么是路障?市警局有无统一标准?
林美伦上面提到的“台北市现有巷道废止或改道申请办法”,是“一九九年八月七日府法三字第七九四五一二号令发布”的,其中第九条第十条的原文是这样的:
第九条现有巷道废止或改道申请案经台北市遭受巷道废止或改道审议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应于本府公告栏、申请所在地之区公所及里办公处发布实施,并应将发布实施日期及地点登报周知。
第十条建筑基地内之现有巷道合于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于办理建筑执照时,检附有关证件及书图并案向工务局建筑管理处申请废止或改道,由建筑管理处报经工务局核准后并建筑执照案实施,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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