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设置(推荐配合 快捷键[F11] 进入全屏沉浸式阅读)

设置X

烧埋银制度(2 / 6)

烧埋银制度源于蒙古的命价赔偿制度。虽然没有蒙古族赔命价的直接记载,但《史记》记载:成吉思汗曾经在札撒里规定:“杀一穆斯林者偿四十巴里失,而杀一契丹人则仅偿一驴”,窝阔台汗并曾背诵这一条文来教训看不起穆斯林的契丹人。西夏的党项族、金朝的女真族都有以金钱和实物偿命的习惯,《金史》记载,西夏党项族规定“杀人者,赔命价钱百二十千”,女真族规定“杀人偿马牛三十”。

忽必烈继承汗位之后,把命价赔偿制度提高到法律层面,“烧埋银”这个具有元蒙特色的法律术语正式出现在史籍中:“凡杀人者虽偿命讫,仍征烧埋银五十两。若经赦原罪者,倍之。”这是历史上第一次出现关于烧埋银的记载,时间是蒙古至元二年(公元1265年)二月,《元典章》第四十三卷说的很清楚。《元史·刑法志》也有类似记载:“诸杀人者死,仍于家属征烧埋银五十两给苦主,无银者征钞一十锭,会赦免罪者倍之。”这是此前的中国法律里所没有的内容。

这项制度是儒家文化“人命至重”观对少数民族“赔命价”习惯法进行的改造,是元蒙统治者附会汉法的制度创新。

“女孩儿折烧埋银”

《元典章》里收录江西行省给元世祖忽必烈关于一桩命案的奏报:

至元二十四年(公元1287年),江西行省据袁州路申报:潘七五打死了张层八。犯人潘七五因为生病死亡,依法潘七五家属需赔偿张层八烧埋银。依据潘七五亲戚谢阿扬口供:潘七五有一个小女儿,三间房子,二亩七分田地由兄弟潘七八代做。没有其他收入。如果将田产、房子全部转卖,也不够赔偿张层八的烧埋银。现在将潘七五的小女儿,恭敬地依照旨意,判给张层八的家人做赔偿。行省考虑再三,即使是卖掉潘七五所有财产也不够丧葬费用,请皇帝裁决将潘七五的小女儿判给张层八的家人收管做赔偿。

这就

上一页 目录 +书签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