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代的法治建设始终有些摇摆不定,但是元蒙统治者设立的烧埋银制度,在司法实践中一直有效执行,后来又为明清两朝在不同程度上继承。
这个制度规定,不法致人死亡的,杀人者在接受刑罚之外,还须赔给死者家属一定数额的赔偿,作为烧埋尸体的费用。也就是说,杀人者在负刑事责任之外,还须负民事赔偿责任。这是中国法律史上第一个要求在追究行凶者的刑事责任的同时,还要其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
唐宋法律对于杀人犯罪仅有刑罚的规定,而无民事赔偿责任的内容。对伤害案件,有保辜制度,但仅作为科罪量刑的准则,而不是对民事责任的规定。直到元代,才首次在法律中作出了杀死人命应兼负民事责任的规定。作为一项法律制度,烧埋银既是对犯罪分子的附加刑罚,更是对被害人及其家属的损害补偿。
忽必烈钦定“死亡赔偿金”
大元帝国以法律维护民族间的不平等,蒙古人、色目人、汉人和南人不同等级的人享有不同的社会政治待遇,同时在定罪量刑上也实行差别对待,分别由不同的司法机构进行审理,并实行同罪异罚。元蒙统治者吸收中原法文化制定种种法典,并没有废除《大札撒》,他们依靠掌握着政权的强大优势,把《大札撒》所确立的一些基本的法律制度推向了中原地区,并把它通过新定的法律确立了下来。
元朝沿袭了唐宋以来封建法律的一些基本制度,如五刑、十恶、八议等制度,还在法律上明确规定在许多情况下都可以援引“旧例”,继续使用先前在各个不同法文化圈内通行的一些制度。也根据蒙古民族的法律文化传统,确定了许多汉民族法律文化没有或不曾注重的制度,比如将隋唐以来十为尾数的笞杖刑改为七为尾数,理由是“天饶他一下,地饶他一下,(皇帝)我饶他一下”,杖刑则每等加七下。此外把凌迟写进法律,也反映元代法律残暴的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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