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顶点小说>都市言情>少龙风流> 496章节
阅读设置(推荐配合 快捷键[F11] 进入全屏沉浸式阅读)

设置X

496章节(1 / 5)

狄仁杰大骇!

一、警方云:根据当事双方(小朋友和林大人的陈述),林确实与陈有肢体接触,但接触部位,仅限于肩膀靠脖颈位置。

狄仁杰:林在周边无人的地方,把手搭在女孩身上,是何目的?如果女童不挣扎,下一步会是什么动作什么部位?警方是如何推断林禽兽的想法?即便林禽兽只是想揩点油,在女童身上揩油就不算「猥亵儿童」吗?

二、警方云:陈小朋友摆脱林大人的地点距离洗手间约有8米远,只能看到洗手间的指示牌还看不到洗手间门口。

狄仁杰:犯罪地点和洗手间距离有什么关系?难道只有到了洗手间才算「猥亵儿童」?

三、警方云:林身高1。79米,体重103公斤,小朋友能够摆脱林的双手,表明林当时在陈小朋友肩膀靠脖颈处施加的力量有限。

狄仁杰:警方是否有「猥亵儿童」的力量标准(如果有标准,我等一定不超过这个力量标准)?」猥亵儿童」难道需要100公斤力?如果林某瘦一点,就会定罪?是不是一个力弱的男人去摸一个女运动员就不算「猥亵」?

四、警方云:现场监控探头摄录到的内容中,未发现林有猥亵的举动,这与当事人双方对有关肢体接触情况的陈述能够吻合。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猥亵儿童是指以寻求刺激或者满足自己的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式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林大人当晚的举动不属于淫秽行为。

引用法律:猥亵是指奸淫行为以外的,为寻求性刺激而对他人实行的淫秽性的行为。猥亵可以发生在异性之间,也可以发生在同性之间。猥亵儿童是指猥亵不满14周岁儿童的行为。因为儿童年幼无知,对猥亵的认识能力、辨别能力几乎没有。所以对于猥亵儿童行为,我国《刑法》规定,不论行为人是否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也不论儿童是否同意,只要实施了猥亵行为,就构成

上一章 目录 +书签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