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东之单行巷道,成为官邸人士专用之停车场所,显然违反五大法案:
一、违反“都市计划法”第四十三条:“公共设施用地……应以增进市民活动之便利,及确保良好之都市生活环境。”于公共设施用地建造建筑物,依同法第七十九条:“在都市计划地区范围内建造建筑物……当地地方政府……得命令其立即拆除……”。第八十条:“不遵守前条规定拆除者……除应依法予以行政强制执行外,并得处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三千元以下之罚金”。
二、违反“土地法”第八十二条,凡编为道路使用之土地,不得供其他用途之使用。
三、违反“建筑法”,依其第四条:“本法所称建筑物,为定着于土地上或地面下具有顶盖、梁柱或墙壁,供个人或公众使用之构造物或杂项工作物”。可知定着于土地上的官邸固定水泥板墙、铁门,系建筑物之“杂项工作物”,同法第二十八条:“建筑执照分左列四种……二、杂项执照:杂项工作物之建筑,应请领杂项执照……”第二十五条:“建筑物非经申请……审查许可并发给执照,不得擅自建造……”第八十六条:“违反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者……一、擅自建造者,处以建筑物造价千分之五十以下罚金”。
四、违反“刑法”第三百二十条第二项:“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窃占他人之不动产者,属窃占罪之既成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罚金”。
五、违反“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十条:“道路障碍者,违反道路交通管理,依法应负刑事责任者,除依本条例规定处罚外,分别移送该管地方法院检察署处理”。第八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七款,在道路堆积、放置或抛掷足以妨碍交通之物者,及擅自设置或变更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号志或其类似之标识者,可处行为人或其雇主四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罚金。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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