扁复监察院
一、奉大院83.12.2(83)院台壹乙字第九九一号函办理。
二、查本案重庆南路二段五巷设置路障,系因该巷紧邻“总统”官邸。为维护“国家元首”安全,经“国安局”以该巷贯穿官邸及其附属设施,影响“国家元首”安全甚巨,于83.11.16以(83)述复警(六)字第一九七四号函向本府申设临时路障管制通行(详附件一)。经本府有关单位现场勘查后,以该路障确为维护“国家元首”安全考量所必需之权宜措施,且相邻重庆南路二段七巷及湖口街均可通行,爰依市区道路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市区道路主管机关于必要时,得限制道路之使用”,于83·11·19以(83)府工养字第八三七六四九一号函复同意备查在案(详附件二)。
三、本案复经“总统府”第三局于83·11·21以华总三(管)字第一一九六号函(详如附件三)以依“国安局”组织法第二条及第十一条内容:特勤中心协同有关机关(……警政署……)掌理“总统”及其家属之安全维护,爰申设临时路障管理通行,并俟限制原因消失时,当即解除列管。
四、有关林美伦君等陈诉乙案,查本府系依据“国安局”等申请,并会同各有关单位勘查,并依市区道路条例规定及维护“总统”及其家属之安全考量,同意设置,实无不当之处,敬请大院明察。
市长陈水扁
在上面陈水扁的复文里,我们清楚地看到了陈水扁已明白表示“依市区道路条例规定及维护‘总统’及其家属之安全考量,同意设置,实无不当之处”!把他在竞选时对人民的承诺早就忘得一干二净,并且无耻地只看到“‘总统’及其家属之安全考量”,眼中全无台北市民了。
一九九七年十月三日,《联合晚报》登出“废巷不还路,议员抨阿扁”的消息,内文说:
〔记者戴安玮/台北报道〕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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