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成道路私用,实乃“中华民国”“国耻”。
三、前述三条巷道,既系依都市计划设置之公共设施用地,其未经依法变更用途前,无论基于任何理由,均不应有窃占私用之行为,否则领袖率先违法,上行下效,法纪势必荡然无存,法律亦将成为少数特权阶级压榨黎民百姓之统治工具耳。据此,特陈情钧院翔实查证,纠举所有违法失职官员,其涉刑责者,并追究其刑事责任,以树立柏台风骨,而为人民表率。
四、兹检附:
(一)李登辉“总统”官邸使用土地一览表。
(二)李登辉“总统”官邸违法霸道事实。
(三)官邸地形图。
(四)官邸违法霸道部分之地籍图誊本。
(五)台北市中正区南海段四小段四十七地号土地登记誊本。
(六)台北市中正区南海段四小段五十八地号土地登记誊本。
(七)台北市中正区南海段四小段四十七地号土地使用分区及公共设施用地证明书。
(八)台北市中正区南海段四小段五十八地号土地使用分区及公共设施用地证明书。
此致
监察院院长陈
监察院监察委员诸公
陈情人林美伦
八三·十一·十九
二、监察院函林美伦
日期“中华民国”八十四年二月二十一日
字号(84)院台壹乙字第三一九六号
受文者台北市议会林议员美伦女士
正本台北市议会林议员美伦女士
副本本院第一组
主旨贵议员陈情案,经台北市政府查复到院,兹检附复函影本乙件,复请查照。
说明:
依据此办监察员核阅意见办理。
院长陈履安
三、陈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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