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女儿陈幸妤一百万元。尤其,在这两年之前,陈幸妤的存款最多时,只有七万多元,显然,陈水扁的岳父、母不会对外孙女这么“慷慨”。
拿亲戚当洗钱避税人头?
而且,陈水扁的岳父、母自己还有好几个更亲近的儿子和内孙,难道送这么多钱给外孙女,不会引起家族争议吗?更何况,一九九七年还“赠与”一间价值两千万元的房子给阿扁的独子。而其实,阿扁的独子在获赠房子时,陈水扁仍坐拥五个房地产,为什么还需要岳父、母的赠与?这些现象,完全违反伦常,要不,就是陈水扁是个不孝之人,自己的房子已经住不完,还忍心以女婿的身份去要老人家的房子;要不,就是阿扁根本就是利用其岳父、母,当作洗钱的避税人头。
另外,阿扁的妻舅之一吴景茂,还需要陈水扁“安排”到环保局当机要秘书,并一度遭到议会质疑“内举不避亲”。试想,吴景茂一年的薪水收入都不足一百万元,如何能够连续两年每年赠与阿扁的女儿一百万元?难道说,吴景茂自己就没有儿女、妻子可以赠与,还要赠到阿扁的女儿吗?
其实,熟悉税法的人都知道,有一种“让子女有钱向父母买房子”的方式,父亲先将名下的资金,赠与母亲、祖父、祖母、姑姑、伯伯等各一百万元,享受每人一百万的免税额,再由这些亲戚赠与子女各一百万元,结果没有经济能力的子女短期内就拥有巨资买股票、房地产等。
很明显的,依照这个模式,所谓的“八百万元”,只不过是阿扁用自己的钱,利用“四个人头”来连续两年,每人每年取得一百万元的免赠与税额,然后再用这八百万元,替女儿缴交七百五十万元及增值税、契税等房款,而连带的,这间房子也可以用“买卖”的过户方式,来再度避开房屋的大笔“赠与税”。
果真如此,阿扁何来八百万元?又是另一个让人起疑的问号。
难过廉洁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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