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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2章 修订版《圣国田亩制度》(3 / 5)

各类善堂名下的土地,全部收归王府所有,所有善堂开支,由各地方县乡的庶务部门进行统筹支配。

同样的,通鞑汉奸、背叛王府的叛乱者以及满清鞑子七品以上官绅,还有被百姓公认的恶霸地主,这些人的土地及财产,全部予以没收!

对于其他乡绅、富户、农民、手工艺匠人、私塾先生、郎中、读书人、小商贩、猎户等普通百姓的土地应给予保护,不准没收。

所有的土地,有主之地的,原来属于谁的,则仍然属于谁,但必须要在半年内,所在的乡以上政府机构进行登记,重新发放田地契证,才算有效。

但告示中规定,凡是不按时向王府交纳粮税的,不执行规定的减租减息政策的,以及通敌背叛王府者,其名下的耕地全部予以没收,收归王府所有。

无主之地,则收归圣王王府所有,但具体由王府下的各级府县乡等政府机构管理。

接着,田亩制度的第二部分,又规定了粮税的税额标准。

制度规定,田地还是按照以前的《圣国田亩制度》的规定,将土地按产量的多少,分为优等、良等、中等、次等、劣等五等田地。

粮税收取的计量单位,暂时沿用以前的升、斗、石,但为避免各地升斗大小不一,王府制订了具体标准,按圣王的体重分为150份,每份为一王府标准斤。

1升为1.5王府标准斤,1斗10升为15王府标准斤,1石则是150斤。王府标准斤,由各县乡税官提供标准。

粮税按照阶梯几何递增的方式来征收。

所有征收标准,均按亩产3石4斗稻谷的中等水田为标准田。

一亩优等水田,大致相当于1.5亩标准田;一名良等标准田,相当于1.2亩标准田;而次等和劣等水田,则按0.8和0.6倍计算。若是旱地,则相应以水田的四分之一至五分之一计数;新开荒田,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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