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于说执法违法的问题,那不重要,重要的是面对执法人员,刘巧巧却依旧用暴力的方法进行反抗。
就算执法违法了,那你就能暴力反抗?
你应该事后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方式予以纠正而不是当时进行反抗。
这不是袁再军一个人的看法,很多的法律从业人员都是这个看法。
执法有问题,那不是专门给你设立了行政复议和诉讼的渠道吗,你在事发的时候用暴力行为阻拦执法,那就是妨害公务!
所以必须对这种行为予以严惩。
否则以后是不是执法都能被反抗了?
当然,中院审委会里也有很多人有不同的观点。
法律具有滞后性,永远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用一个案子的结果来分析其他案子,那是一种法盲的表现。
就这个案子里,确实执法行为严重违法,不单单程序违法,而且没有执法依据,就根本不能扣押。
所以这就不构成妨害公务罪。
以后再有案件,同样也是根据具体案件情况来分析的,这就是法律存在的意义。
同样,还有一个原因。
这个案子是高院发回来再审的,本身就代表着高院的意思,中院确实可以继续维持,反正每一级法院都有独立审判权。
但那样的话就和其他地方曾经发生的中院高院拉扯行为一样了。
就是你高院发回多少次,我都维持多少次,除非你高院自己审,就是和伱刚。
但为了这么个案子和高院硬刚?而且那边还有个唐方镜……
综合考虑之下,院审委会终于做出了决定。
老唐的想法其实和另一批法官们的想法差不多。
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就行,因为一个案子就得出结论说,诶以后执法的时候是不是都能反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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