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对方根本没有给我当事人准备的时间。”
“碍于法官阁下您的同意,我方已经做出了让步,同意我当事人爱德华·诺顿先生在毫无准备,毫不知情的情况下突然出庭作证,在这种情况下,对方再要求我当事人的父亲与我当事人一同出庭作证,这难道不过分吗?”
“彭斯·诺顿就坐在法庭里。”杰森·布尔没有放弃,他争辩道
“他需要什么准备?作伪证的思想准备吗?”
“obje!这是对我另一名当事人彭斯·诺顿先生的污蔑,我当事人保留起诉的权利!”
“我说的是事实,爱德华·诺顿只是个大学生,他连一份带薪水的工作都还没有,用什么买通证人,指使证人作伪证?你刚刚自己也承认了,你的另一名当事人,彭斯·诺顿可能会作伪证。”杰森·布尔反击道。
如果能就这样把作伪证跟买通证人的罪名安在彭斯·诺顿头上,其实也挺好。
事实上尽管大家都知道证人被收买过,证人在做伪证,但可能是对方给的太多,证人始终没有交代收买他们的是谁,更没有留下一点儿证据。
他们采用的是现金交易。一方把钱丢进垃圾桶,另一方假装丢垃圾时不小心捡到了。
是谁如此眼瞎,能把大几十万美金当成垃圾丢掉?又是谁如此好运,能在晚饭结束后随手丢个垃圾就捡到眼瞎之人丢的几十万美金?
事实清晰明了,但缺乏证据。所有人都知道是彭斯·诺顿付款买了证人跟证词,却没有办法给彭斯·诺顿定罪。
如果能通过几句简单的争辩就把这个罪名坐实,那其实也不错。但显然这是不可能的。
被告律师也是个很敏锐,很有能力的人,不可能突然智商掉线,捡了芝麻丢掉西瓜。
“反对!”
“我的两名当事人存在血缘关系,且由于家庭原因,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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