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是有一点儿道理的。与用户签订的的确是买卖合同,现在的争端也的确是发生在买卖行为后。
但本杰明没有告诉其他人,如果买卖合同中没有相关规定时,将以什么为标准。
其他人被本杰明带着节奏走,认为他说得对,没有想到这一点。温士顿见识过更多的场面,没有被本杰明带着走,所以他成了异类。
再反观被告这边。布鲁诺没有着急发言,他耐心地等待本杰明全部说完,而不是在发现这个思维漏洞的瞬间就立刻起身表示反对。
这么做有利有弊。弊端在于,它会让本杰明从容地布设完毕,查缺补漏,将有可能造成麻烦的地方全部堵上。
比如他后来拿出的那张彩印纸。利则在于这样可以充分暴露原告方的辩护思路,让被告方看清全局,看清原告想要攻击哪里。
比如本杰明直指合同本身,想要从根本上撬动用户与之间的交易合约,让它变成一份具有欺诈可能的合同,进而被法院判定为无效合同。
一旦合同变成无效,将面临巨额损失,它基于合同所做的一切都将变得不合规合法。
广播公司也将打上欺诈的标签。这将是比向每个付费用户支付5000美金更严重的事情。
杰夫礼显然已经意识到了这一点,在本杰明提到合同性质时,他就已经坐正了身体,原本懒洋洋的神情变得无比认真。
布鲁诺也在本杰明举网购例子时意识到了这一点。
“被告还需要补充吗?”在本杰明回到座位后,布鲁克林问道。
“有。”布鲁诺起身,来到陪审席前。
“原告所说的都很合理,但他忽略了一点。”他拿起合同副本敲了敲
“原告没有告诉大家的是,当合同中没有对某一情形进行规定,这一情形出现时该如何裁定。”
“如果要求合同将买卖行为,支付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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