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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新大明律(2 / 5)

限了。

之前是允许权贵们出海,这个门槛是模糊的。甚至没有哪一个衙门名分划出标准,谁行谁不行。何夕觉得应该明确划出标准,不管这种标准有多高,总是有一批圈外人会进入这个市场的。

当然了,即便不是海外,国内也会出现这样的商社商帮。

这也是何夕所期望的。

各种商业犯罪的条款,也是规划市场的。

只是,何夕也知道,这东西而今也是一纸空文。

原因很简单,商业犯罪与普通犯罪是不一样的。以大明现在的官员素质,他们很难弄对商业犯罪进行裁断。

这一点也让何夕有些头疼。

这需要对大明司法体系进行改革。

其他方面,也有这样那样的改革。比如在田制之中,特别强调了,一田一主,对于一田二主,乃至于一田三主这种情况进行了否定,官府不承认这一点,私下协议到官府这里,是不作数的。

这一件事情,并不是何夕主动的,而是下面很多官员提出的。

无他,这一件事情让他们很头疼。

一田二主,就是田亩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也就是地主有田亩所有权,而佃户有了永佃权。一田三主,就是拥有永佃权的佃户,又转租出去了。

而朝廷赋税都是从田里出的,下面缴不上来税,面对这样的土地就很头疼。

而一田一主,并不是否定佃户制度,不管田主租出去了,还是卖出永佃权,也就是卖出田皮,只有田骨。但是官府在征税的时候,只会找你。其他的官府不认。

这是方便朝廷执法。

在朝廷量刑上,何夕也做出大量的让步。

之前六十两剥皮充草的规定不见了。贪污处死的门槛提高了很多。对于很多法外加刑,也进行了调整。今后大明处死,最高处罚不过是凌迟。剥皮什么的,不会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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