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敏第一次到省里的工商、科技部门送材料的时候, 还被初审的工作人员质疑了一下。
“小姐, 你们公司的材料有点问题, 今年新增的发明和专利数量都明显不合格。你们这儿填的材料,涉及的这些技术, 都只有申请号没有授权号。
既然连最终授权都没拿到,我们怎么能凭这些还不确信能不能被授权的技术,就判断你们公司的高新科研含量呢?”
那初审工作人员的说辞, 倒也算公事公办,并非刁难。她也是懂行的, 也经常看新闻,知道这家“天元科技”就是顾辙的公司, 最近在媒体上出风头出得正劲,确实是很扎实的公司。
但国家制度条条框框摆在那里, 也是没有办法,必须说清楚。
好在叶小敏也提前做过功课,对公司的特殊情况有充分了解,她立刻援引了国家级高新企业审查条例里的某些例外条款,跟初审人员解释:
“是这样的,根据《审查条例》第15条,只要符合以下例外情况之一,即允许使用‘在申专利’作为企业科研能力的证明证据。
这些‘里外情况’的第三款就有规定:相关在审技术已经取得境外实质性授权业绩,达到如下规模……”
后续的条文比较长,总的来说就是一个意思:哪怕是在申过程中的技术,还没拿到专利局最终授权,但是只要有可查的、资质过硬的外国企业花真金白银买了你的授权、创汇金额达到多少,那么这种“在申专利”也是可以作为高新企业评标证据的。
而依视路的行业地位,显然不用赘述,搞精密光学的同行,除了卡尔蔡司之外,也没几家比它更有名了。依视路给天元科技的相关授权合作合同,也绝对不是假的。
初审人员看了叶小敏带来的合同之后,立刻态度就好了很多,表示可以援引例外条款。
不过,这些证据暂时还需要观察一段时间,等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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