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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章 我是证据不足,但对方自愿认栽我有什么办法(4 / 6)

说“非其不欲,乃其不能”,威都立不起来,以后圈内人都不怕他。

这次的被告,就是顾辙拿来祭刀立威、丰富履历的,钱反而是次要。

……

顾辙清楚这些道理,被告方的陈清风和冯芸也清楚这些道理,但站在调解人立场上的潘筱婷暂时不知道——

这也不是她业务水平不好,而是她没有调查研究,不知道被告企业自己的专利库里,凑数货有多少、打铁是否紫胜英。

这一点只有被告自己心里清楚。

所以,潘筱婷看了这个证据后,立刻就善意提醒:“原告,我不得不提醒你注意,法律是讲究直接、实证证据的地方,至少也要有完整的证据链。

你目前出示的这个证据,只能作为一个无法成链的间接证据,到了庭审的时候,有较大概率不会采纳你这种恶意类推——法律从来不会因为被告人平时的制度、作风,来判断某个个案的事实。”

她这番话,稍微举个例子就可以听懂。

比如刑事诉讼中涉嫌性的犯罪,绝对不会看“被害人平时的作风”,这是司法解释反复强调的。哪怕被害人本身就是个人与人连接行业的从业者,在她报案那次说自己是被强的,那法院就要严格审理清楚事实情况。

民事当中的专利诉讼就更是如此了,怎么能因为一个人一家公司“一贯有组织地山寨剽窃”,就说他“这次也是有组织地剽窃”呢?

这是绝对不能成立的!

顾辙立刻虚心接受了潘筱婷的提醒:“非常感谢尊敬的审判长的指导意见,不过,我想指出的是,目前还是庭前的单方面证据交换阶段。

证据是否有证明力,是要等庭审开始后,双方质证环节才要关心的问题,无论我的证据是否充分,我都有权先提交。或许,您可以问问被告方面,对于这个证据,他们是否愿意自认呢。”

潘筱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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