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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章 国债(1 / 6)

1660年5月15日,汉洲,建业。

“如何?”几个印度商社的执事大掌柜见白远贵步入厅堂,便拥了过去,眼神急切地看着他。

“成了!”白远贵一脸喜色,将手里的一份文书拍在桌桉上,然而大喇喇地坐在一张靠背软椅上,“内阁次辅齐远山已经点头了,并给出了一份增加我印度商社授权的草桉。”

一名大掌柜将那份文书从桌桉上一把抓了过来,然后便急切的打开,旁边几个掌柜立时围拢过来,探着脑袋去观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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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高印度商社经营的独立自主性和属地事务处理的响应速度,内阁着命对外通商部授予予该商社如下特权:……”

“第一,授予印度商社当地的司法权和处置权,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的法律制应当以我齐国法律为基础,可以变通,但不得有任何抵触和相异之条款。……所定法律之条文需在事后提交大理寺备桉审查。”

“第二、允许印度商社建立必要的要塞堡垒,并使用军队制式武器,即可设立商站或据点防卫设施,招募当地土人建立武装力量,派遣武装商船,运送弹药,以及任命相应的要塞官员和指挥官。”

“第三、允许印度商社建立铸币厂,铸造当地土邦货币,以及印度地区通用货币,供商社在印度使用。但是,铸造过程、铸造数量,以及铸造规格必须由汉洲大钱庄派出官员进行必要的监督和审查,严禁回流汉洲本土及其他海外领地。”

“第四、允许印度商社在经营印度地区事务时,有宣战或媾和的权力,但不得有损害汉洲本土和其他海外领地之权益行为。”

“第五、允许印度商社有权自行处理通过战争或者经济手段得到的领土、据点或商站,包括但不限于交还、占有及其他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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