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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三六章 黑衣卫在呂宋(一)(4 / 5)

年5月29日、1622年12月31日两次重新颁布。

上述命令虽然以国王名义一再重申,但明人的人数仍不断增加。殖民当局无法限制明人人数,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是明人劳动者的人数,似乎一直无法满足殖民者的公私需要。如上所述,许多西班牙人把明人留在家里,供私人役使。这些被收留的明人,大概是属于没有居留许可证,或无力缴交许可证费用的“非法”居留者。

在1603年大屠杀之后几年中,对明人移民限制较严,明人劳动力极端缺乏,私人收留之风更盛。例如,在1604年,“如果有一个明国人刺绣匠、裁缝匠、雕刻匠或其他工匠,最高法院的法官们便把他带到他们家中,以使明人失去自由的方式,使他为他们做大量工作。”

西班牙殖民政府限制明人人数的做法既行不通,殖民当局便转而采取措施进一步把明人同土著菲律宾人、西班牙人隔离开来,使明人在人身自由方面受到诸多限制。当局规定,非教徒明人除了在八连之外,不得在其他地方居住或拥有房舍。

实行明人与土著居民相隔离,不允许杂居;除非持有特别许可证,明人不得前往马尼拉城两西里以外的地方;在马尼拉城门关闭以后,明人不能在城内过夜,否则处以死刑。

菲律宾西班牙殖民政府以增收许可证费,即以10比索2雷亚尔代替8比索7雷亚尔的普通许可证费,也就是增收1比索3雷亚尔特别许可证费为条件,同意明人在八连之外的地方进行有限期、有限范围的经营。

例如明人商人一般只能到外地营业十二天,且限于顿多、布拉坎、邦板牙、内湖等省及甲米地港辖区。至于受洗礼剪发问题,教会当局一直都在执行。及至1621年,菲西当局由于财政异常困难,连水手和士兵的薪金也无法发放,因而在应急办法中,又设置一项许可证,规定明人在交付一定费用后领取此种许可证,在接受洗礼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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