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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章 商法的推行(2 / 4)

臣借此退出商法最重要的一项,那就是明晰的私人的财产权。

虽然不能说是私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而今所有财产今后要明晰所有人。要么是私人财产,如果是族产,则被视为宗族男丁都有一份股份公司。

总之,所有财产都能够具体在某个人名下。或者是官产。

而这财产既然在某个人名下,那么他们就有自主的处置权。

这是将人从宗族体系之中瓦解出来。

如此一解决了,这些主仆之间扯不清的财产关系。也减弱了宗族对人的控制。再有这样的事情,让他们去官府看着些产业登记在谁名下。

顺便,这种登记应该要交印花税的。也算是地方的又一财源。而且有这种详细的经济数据,在征收商税的时候,也有了依据。

当然了,还有些问题没有解决。那就是女人虽然有财产权,毕竟古代女子的嫁妆都是他们自己的。但是却没有独立的继承权。这也是民情所系。

周梦臣也没有办法。

毕竟他看似权倾朝野,但实际上,做很多事情,最后不要与百姓的传统道德观念抵触。即便他确定了财产权,今后这些大部分财产还是在家族之中最老的男丁身上。

当然了,这仅仅是家族财产。自己如果脱离家族,自己赚的钱,却也是自己的。在此前儿子赚的钱,就是父亲的。

这就是孝道。

很多事情,只能进二退一。

除此之外,周梦臣还重新拟定了商法。关于赋税,工厂,各方的条款,大抵上就是海瑞在松江行事的总结,又是由海瑞第一个推行。以南京户部的名义,在江南四府推行。

这是将江南四府当成了大明的特区了。

这些事情,说起来很容易。但是做起来也非常难的。

在周梦臣看来,甚至比打仗要难多了。

毕竟打仗的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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