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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四章 乱世当用重典(2 / 4)

黄德三人为骨干分子,煽动叛乱,冲击军营,本族参与叛乱者众,罪大恶极,皆夷三族;

其余胁从叛乱的四家,阴备兵甲,但尚未发动即被缴械,诛家主及参与之罘叛乱者,籍没其家产,剩余直系亲属尽皆流放海东郡。

李、陈两家家主被余四海绑架,但部分护院参与之罘叛乱,叛乱者诛,家主坐监,并罚没部分家产。

徐泽收到裴宣的判处意见后,动用社首掌握的赦免权,免除了对李、陈两家家主的处罚。

二人感恩戴德,皆表态积极支持税改,并受知登州事龚孝序之邀,配合官府“讨论”税法改革相关条款,提出了很多建设性意见。

对于叛乱骨干余、黄、钱三家的判决,裴宣秉承了徐泽之前有交代,重典当用,但勿要滥用。

后世已经没了夷族之刑,此刑即指一人犯罪,诛灭亲族,一般有夷三族、五族、七族和九族,夷三族是最轻的处罚。

赵宋上承混乱黑暗的五代乱世,立国时,社会治安极其混乱,为了震慑不法,滥用了很多野蛮酷刑。

比如,沿用后晋天福年间创立的刺配刑,对某些重犯实行“决杖,黥面,配役”的刑罚,将杖背、刺面、配役三刑施于一人之身。

此刑名义上是宽贷死罪的轻刑措施,实质却是汉代就已经废除的肉刑复活。

《宋刑统》规定的死刑有绞、斩两种形式,后又以附敕形式准用唐德宗建中三年(782年)以来施行的“决重杖一顿处死”。

因国内矛盾众多,民怨深重,为震慑人心,镇压民众反抗,赵宋又于法外施用了腰斩、凌迟、枭首、肢解、磔刑、夷族等酷刑。

徐泽并非嗜杀之人,自掌兵以来,一直慎用武力和重刑。

以徐泽的本心,其实并不想施用夷族这等酷烈手段。

但乱世当用重典,同舟社虽掌管登州数年,很多百姓对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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