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时候。
扯的有点远,二者并无直接联系,因为时间相差太远了。现在的问题在于,都二十年过去了,如何知道包俊才是随口胡说还是确有其事?
不知道是不是也明白这点,包俊才继续道,“对,当时我不敢报警,但良心上又过不去,就跟着这个女的,坐车到了南河,焦做。”
略显牵强啊兄弟,真有这份心,一个匿名报警电话就能解决的事儿。
稍稍挪动了下双脚,包俊才并未觉着自己说的有什么不妥,“我是一个快死的人,现在就希望警方能破获这起案件,把孩子还回去,让他与家人团聚。”
虽然包俊才交代的这段话中,包含着强烈的悔过之意,董所却仍旧是那副怀疑的眼神盯着对方。
类似的死刑犯,他见过太多了。濒死挣扎,无非想多拖延时间,真正能交代出点东西的反倒没几个。真有那立功条件的,也不会硬挺到这个阶段才往出吐。
而且包俊才案底累累,有着“丰富”的对抗经验,精神状态又极其不稳定,他话的真实性就更要打几分折扣。
“周队,你看...?”
周南没急着做表示,因为他敏锐察觉到包俊才口中的一个字眼,“把孩子还回去”...“还”?
基于什么样的立场,会说出“还”这个字?
所以这番可信度不高的话,也许有另一种理解方式。
如果包俊才是嫌犯,或者说是嫌犯之一的话,他这破绽百出的交代,顿时变得可以解释起来!
交代的初衷,是为了减刑,但如果是自己犯过的罪,不但减不了,还要数罪并罚。
在此大前提下,包俊才的供述是否清晰明了?
而且周南还倾向于确实有这么个女人存在,因为以包俊才后来的犯罪模式,不太可能会临时起意,忽然想起去拐卖一个孩子。
所以大概率,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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