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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章:防卫过当的事实证据确凿(2 / 4)

,继续对被告实施,未完成的侵犯行为吗?”

“我想我们大家应该都很清楚,原告当时是醉酒的状态,也就是说,意识并不清醒的时候,他们这个时候,之所以挡在了被告的车前,完全是一种无意识的行为。”

“我想纠正一下,原告方辩护律师,根据我国的刑法明文规定,醉酒犯罪也是要负刑事责任的,不是说喝醉了酒,就可以强行侵犯女性的。”

“现在的问题是,两位受害人并没有对被告,强行进行侵犯过,自始至终,被告最多只是个帮手,在针对被告实施强行侵犯时,两人也并没有真正的动手,所有并不负主要的责任。”

“两人在醉酒状态下,所犯的错误,根据我们国家的法律规定,是可以获得从轻处罚的。”

“大家都知道,醉酒会导致人的辩认控制能力减弱,这一点已为医学,和司法精神病学所认同,我国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明确禁止酒后驾车便是一个很好的例证。”

“在辨认控制能力受到削弱的情况下,实施的犯罪,与正常状态下实施的犯罪相比,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相应较小,道德非难程度也相应减小。”

“再次,人身危险性方面。人身危险性的大小应从行为人有无前科及平时表现、犯罪后的悔罪情况等方面综合把握。”

“人在醉酒状态下易出现情绪兴奋、行为失控等表现,醉酒杀人犯罪,通常是在当事人之间,事前没有任何矛盾的情况下突然发生,行为人多系初犯,酒醒后懊悔不已,因此,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也相对较小。”

“而原告方天翼,韦大苟两人,此前并无犯罪前科,此次系初犯,是符合从轻处理条件的,被告故意开车撞伤受害者,明显带有报复性的行为,属故意杀人的范畴,应当获得重判!”

“我只知道,被告付晓琴虽然暂时摆脱了原告方六人的控制,但六人当时并没有失去行动力,而且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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