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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六章 无法升迁的典韦(1 / 4)

路上,刘琦向赵宠询问了关于典韦的事,赵宠也不瞒他,随即向刘琦做出了详细的解释。

“刘公子,实不相瞒,那典韦按道理来说,乃是勇猛的豪士,理应重用……然其原先有案底在身,他曾为襄邑人刘氏复仇,杀害了睢阳人李永。”

刘琦一边纵马,一边细品赵宠的言下之意。

他觉得这个理由解释不通。

在汉朝,恣意复仇的豪侠的行为在法律上是不被允许的,杀人者死,乃是高祖入关中咸阳时,约法三章定下的第一条律,此后四百年,汉律虽然在不断变更,但这一条却一直作为汉律的宗旨,从未被移除出去。

但随着汉朝以经学治国,礼与法之间开始出现了博弈,汉代法律在实施时开始受儒家道德规范的干预影响。

由于以家族为单位的宗法社会规定了这个时代的人有为家族付出的义务(复仇也是一种义务),再加上儒家礼教强调的人伦观念,使民间人对复仇大多持肯定态度。

因而,豪侠典韦替刘氏复仇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在民间,特别是典韦的家乡己吾与邻近的刘氏故乡襄邑,是会得到认可的。

他杀人后遁逃,一直坚持到改元大赦,去了罪责。

按道理说,身为豪侠的勇士典韦,为乡人报仇,虽触法律,但于礼并无不合,去罪入了军营,应该是有一番发展……不应该只是一名普通的军卒。

迎着刘琦疑惑的目光,赵宠无奈的将下话说完。

“典韦杀的那睢阳人李永,曾任富春长……别人或许不当回事,但张府君,却绝不能……唉!”

刘琦恍然而悟,这就不奇怪了。

汉朝县君所辖之县中,万户以上为令,万户以下是为长,富春长是为一县之首。

被典韦杀死的睢阳人李永昔日最少有三百石的秩俸在身,而在东汉末年,能够担任地方一把手的三百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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