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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十三章 请修大明会典以安社稷疏(2 / 5)

来的案例相同,但是实际上,还是有差别的,如果都援引的好,自然有不当之处。

如果不援引的话,就是又一个新的案例。

如此多了之后,某一种案件,都有数个先例,造成了从判案的角度来看,从此案例也对,从彼案例也对,如此一来,就给了贪官污吏上下其手的空间。

其次,

案例繁多,也会造成叠床架构,彼此矛盾的局面。让百姓无所适从。案例繁多,更是将大明律架空。

有律法不用,名分紊乱。

等等原因。

所以不修订大明律,反而以例补律,根本就是有堂皇正道不走,反而走崎岖小路。

如果仅仅是这样的话,朱祁镇虽然满意,但并不觉得徐有贞的文章,有多少可取之处。

接下来的文字,却是奏疏之中最为精彩的地方。也是朱祁镇爱不释手的原因。

徐有贞并没有简简单单将议题留在是否修订大明律上面,而是将事情进一步发挥了。

徐有贞列举,从洪武之后之后,很多政体上的变更,就好像是兵部与五军都督府的变动,以及其他方面的变动,比如巡抚的设置,文官总督,内阁的变化等等。

这些都是与洪武时期的祖制不同。

从而引申出:“我太祖高皇帝、稽古创制、分任六卿。着为诸司职掌。提挈纲领、布列条贯、诚可为亿万年之大法也。顾其为、作於洪武之中岁。晚年续定者、虽官署名职、间有更易。列圣相承。随时与事、因革损益、代各不同、而皆不失乎太祖之意。是以政化旁行、重熙累洽、有前代所不及。然岁月既积、簿籍愈繁。分曹列署、或不能遍观尽识。下至遐方僻壤、闾阎草野之民、盖有由之而不知者。”

也就是官职改易,新官的权力范围,并没有法律规定,只有约定俗成的规矩。这就引起了种种不变。

也就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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