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那个时间段,沈督是有不在场的人证。
沈督呢,确实不知道这些,他还以为这些是真的,他不可思议看向沈瞻。
沈瞻气得脸红脖子粗:“你胡说八道,我们什么时候用木棍打了你!”
控方律师立刻问他:“一号被告人,你刚刚说什么?”
“我们没有用木棍打他!”沈瞻被气得早就失了理智,完全不知道“我们”两个字是不打自招。
他刚才还说把人交给沈督之后,知道人被误杀才再看到崔璨。
辩方律师闭了闭眼:“审判长,我的当事人现在情绪失控,他的话不足以作为呈堂公证。”
审判长只是可有可无点了点头,没有发表意见,那意思是会酌情考虑。
控方律师轻笑一声:“审判长,我有新的物证,证明一号被告人确实用工具对受害人进行了虐打!”
这份证物自然是由警务人员带来,因为是他们在第二次排查现场的时候寻到,上面经过指纹对比,确实有沈瞻的指纹,只有从警局提供过来的证物,才具有说服力。
紧接着,控方律师这边又慢条斯理请出了汪帛熙作为当时沈督不在场的证人,而沈瞻那边,当时人不在家里,他给出的解释,当时他和哥们在一起喝酒。
事实上他确实在和狐朋狗友喝酒,他却不知道这个狐朋狗友,早就被许副总给收买,他出庭之后,矢口否认当时和沈瞻在一起,并且他有其他证人证明自己在做什么。
沈瞻一再说谎,几乎到了百口莫辩的地步。
这个时候控方律师再度请了一个证人出场,这个证人不是别人,而是沈督军事训练营的教官,他可以证明沈督什么时候离开训练营,证明在崔璨失踪前,沈督是没有任何通讯工具,不可能和沈瞻联系上。
也就是说沈瞻口中,是受沈督所托绑架崔璨的事实不成立,绑架崔璨完全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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