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因。
按摩师早坂釜足发出了俺也一样的声音:“我觉得大家说的都挺有道理的,我也是这个观点,大概就是这个样子。”
前面几个人说完之后,终于轮到了常磐庄吾发言。
“我先来介绍几个概念吧,工伤的认定条件是规定在劳动时间或者在加班时间内,在业务类场所或者在从事业务的时候受伤就会被认定为工伤。
如果工人在工作的时候,因为私人关系离开,或者是故意引发灾害,或者是遇到地震等天灾,或者因为私人恩怨受到第三者的伤害,这几种情况下不被认定为工伤。
如果是因为工作单位的设备,管理出现问题导致的伤害会被认定为工伤。
因为公司需要外出从事相关的工作,虽然是离开了公司,但是根据劳动契约进行工作,不管做事的地方是哪里,只要不是私人行为,都可以认定为工伤。
如果满足于劳动场所存在有害因素,工人暴露于可以引起健康伤害的有害因素中,且发病的过程和病因和有害因素有关,同样可以认定为工伤。
还有一个最重要的一点,在通勤伤害(交通事故)中,工人上下班的时候,按照合理的路径,也就是公司和家里面那条路进行往返中发生的伤残,死亡事故可以被认定为工伤。
但是如果因为私人原因偏离了路线,就不会认为是工伤。当然是原因,不包括购买日用品,接受职业能力培训,行使选举权等类似权利,接受医院治疗等活动。”
女大学生黑岛这个时候举手说了一句:“那现在问题就是,死者帮他的厂长给老板送东西,算不算是工作?
死者下班之后和朋友前往居酒屋交际算不算是私人行为,是否是上下班的合理路径。”
常磐庄吾听到这话一副孺子可教的样子,点了点头:“没错,这两个就是这次案件是否认定为工伤,最关键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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