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到理查德提醒的警官,心里大惊的同时,也下意识按照程序,用对讲机汇报了上去。
这记录在警局里是有正式录音的,并且事后负责接听的警员,特意标识了时间,并且签字确定就是10点59分。
而劫匪第二个电话的记录时间,则是11点整。
而且爆炸客用的是公用电话,离公园的距离,即便是战壕和弗兰克-摩西,步行也要6分钟。
骑自行车的话,理查德这种胖子也不可能在一分钟内,往返公用电话和公园。
更别说,理查德这种体型的人,要是以极快速度骑行,或者跑步,想不引起人注意都不行。
电话亭周围的报亭、移动房车式雪糕、冰淇淋、三明治售卖点,还有当天因为去看《罗马假日》而大量上街的路人。
总会有一两个人记起来后,愿意站出来指认他。
当然,仅仅只是这样,还无法完全排除理查德嫌疑。
毕竟他也可能和爆炸案的凶手是同伙。
一个负责打电话,一个负责把炸弹放进公园。
但也首先证明了,理查德不是打电话的那个人。
只要证明炸弹不是他放的,那肯定就无罪。
事后和他一起负责公园安全的警察,保安做笔录时,并没提到有人发现理查德拿着、或者背了背包的事。
这证明不了理查德没嫌疑,却也让fbi找不证明他就是凶手的证据。
fbi最后只能反复说,理查德不是没有嫌疑。
至于是不是头号嫌疑人,最后会不会起诉他,一切都得看是否能找到新的证据。
而打这种证据模棱两可,无法形成证据链的官司,对很多律师来说,基本上十拿九稳。
甚至,李长亨的律师团直接保证,要是案子让他们负责的话,别说上法庭了,fbi想起诉都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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