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云:
一马一鞍有例,半子难招双婿。失口便伤伦,不俟他年改配。成对,成对,此愿也难轻遂。
右调《如梦令》
这首词,单为乱许婚姻、不顾儿女终身者作。常有一个女儿,以前许了张三,到后来算计不通,又许了李四,以致争论不休,经官动府,把跨凤乘鸾的美事,反做了鼠牙雀角的讼端。
那些官断私评,都说他后来改许的不是。据我看来,此等人的过失,倒在第一番轻许,不在第二番改诺,只因不能慎之于始,所以不得不变之于终。
做父母的,那一个不愿儿女荣华,女婿显贵?他改许之意,原是为爱女不过,所以如此,并没有什么歹心。只因前面所许者或贱或贫,后面所许者非富即贵,这点势利心肠,凡是择婿之人,个个都有。但要用在未许之先,不可行在既许之后。未许之先,若能够真正势利,做一个趋炎附势的人,遇了贫贱之家,决不肯轻许,宁可迟些日子,要等个富贵之人,这位女儿就不致轻易失身,倒受他势利之福了,当不得他预先盛德,一味要做古人,置贫贱富贵于不论,及至到既许之后,忽然势利起来,改弦易辙,毁裂前盟,这位女儿就不能够自安其身,反要受他盛德之累了。这番议论,无人敢道,须让我辈胆大者言之,虽系未世之言,即使闻于古人,亦不以为无功而有罪也。
如今说件轻许婚姻之事,兼表一位善理词讼之官,又与世上嫁错的女儿伸一口怨气。
明朝正德初年,湖广武昌府江夏县有个鱼行经纪,姓钱,号小江,娶妻边氏。夫妻两口,最不和睦,一向艰于子息。到四十岁上,同胞生下二女,止差得半刻时辰。世上的人都说儿子象爷,女儿象娘,独有这两个女儿不肯蹈袭成规,另创一种面目,竟象别人家儿女抱来抚养的一般。不但面貌不同,连心性也各别。父母极丑陋、极愚蠢,女儿极标致、极聪明。长到十岁之外,就象海棠着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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