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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节 陈水扁政见是谎话(1 / 12)

李敖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十五日,新党优秀的市议员林美伦召开“‘总统’霸道”记者会,声讨李登辉霸占人民道路的事,霸占的方法是私下封闭了三条人民常走的巷道。据十一月十六日《联合报》报道,台北市政府工务局官员说:“‘总统’官邸边的重庆南路二段五巷和五巷八弄两条巷道,都是八米的都市计划道路,不过市府还未征收,但依都市计划法等法规规定,既成道路不能封闭,应恢复原状,否则将妨害公众通行的权利。”“依都市计划法规定,在都市计划范围地区内,要设立各项建筑时,都要经申请许可,否则视为违建,强制拆除,且依土地法规定,既成道路不能私下封闭,否则妨害公众通行的地役权,如有这种情形,必须恢复原状。”再据同一天《自由时报》报道:“媒体记者均至现场查看,只见巷道果然被围堵。”足见私

台北市民的巷道被李登辉侵占。下封闭属实。

第二天,十一月十六日,新党市议员林美伦向台北市长黄大洲提出“检举书”,书中有四点说明:

一、李“总统”登辉官邸于一九九一年中叶,为扩张官邸土地面积,违法围堵本市重庆南路二段五巷,同路段五巷八弄等,共计围堵三条巷道(见图p192),供其私人使用,严重侵害市民通行权。

二、按既成道路系公共设施用地,“依法”仅供民众通行使用,一般民众若有强行占用摆设摊贩或供作私人停车位之行为时,检警机关动辄施行铁腕,以“刑法”窃占罪相绳,博得一般社会大众之喝彩,讵李“总统”登辉官邸人士,藐视法纪,公然围堵霸占既成道路私用,检警单位竟视若无睹,纵容违法,守法百姓同感愤怒。

三、上述三条巷道,既系依都市计划设置之公共设施用地,其未经依法变更用途前,无论基于任何理由,均不应有窃占私用之行为,否则政府率先示范违法,上行下效,法纪势必荡然无存,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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