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的公告现值就多达五百三十万元。而整间房子的市价高于一千五百万元。
“陈幸妤”何许人也?她目前的住址就在陈水扁民生东路的住家。“卖”屋给长女逃漏赠与税
经查,原来“陈幸妤”是陈水扁与吴淑珍的长女。
既然是吴淑珍的长女,属于必须向“国税局”缴纳“赠与税”的“赠与”范围,为什么这间房子的过户是以“买卖”原因登记?而陈水扁在监察院申报的资料中,写明的申报原因也是“卖出”,而不是像吴淑珍移转给陈水扁的写的是“赠与”?
如从这间房子的建物与土地登记誊本,以及陈水扁向监察院申报的资料来看,陈水扁显然是以“买卖”方式意图避税。因为依规定,如能向“国税局”证明子女有能力以价金支付父母亲移转的财产,彼此确实有买卖行为,则“国税局”就不会向其课征“赠与税”;但如不能证明有买卖能力,则视同赠与,“国税局”仍会加以课税。
陈水扁的房地产在1997年间由自己人“卖”来“赠”去,不亦奇哉?
那么,我们来细查陈水扁的女儿陈幸妤,有无能力以价金支付妈妈吴淑珍的杭州南路房地产。依据一九九五年三月八日陈水扁的监察院申报资料,出生于一九七六年八月,年届十九岁的陈幸妤,名下只有七万四千八百六十一元的存款,到了一九九七年五月,年仅二十一岁,仍是学生,与父母同住的陈幸妤,怎么可能买得起妈妈名下价值至少一千五百万元以上的房子?所以,很明显的,这间房子的移转过程中,陈水扁有严重的逃漏赠与税之嫌,而且陈幸妤的买屋财源更是问题焦点。
依据赠与税的核算准据,当时这间房子的土地公告现值是五百三十万元,如再加上建物,核算赠与税的课税依据,至少六七百万元,该缴的赠与税应不会少于七八十万元。
尤其,值得深究的是,为什么吴淑珍在同一时间内,将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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