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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非法复职(3 / 7)

如再四思维,弟若下野,依法由行政院长代行职权,为时仅限三月。今既无法召开国大选举总统,则代理如逾三月法定期间,即为违宪。或曰可敦请蒋公复职,殊不知弟所代者为总统职权,而非代理蒋公本人,国家名器何能私相授受,譬如宣统逊位后,贸然复辟,国人群起声讨之,专制帝皇尚不能视国家为私产,蒋公首倡制宪,安可自负毁宪之责,弟何忍为个人安逸计,而陷本党于创法始而毁法终?少数同志倡斯说者,不仅毫无宪法常识,抑且故意歪曲理论,以乱视听,实属荒谬,贻害至深,国事败坏至此,诚非偶然也。先生明达,未卜以为然否?弟创口虽已平复,惟元气大伤,尚需休养一个时期,现正与美国朝野接洽反共复国计划。盖美国虽对我政府现状措施表示不满,然在其反苏政策下,并未放弃中国,事在人为,宜群策群力以图之,国家前途尚大有可为也。纸短情长,笔难尽意,敬祈不贻在远,时赐教言,以匡不逮,此顺叩

李宗仁拜启二月六日

此函仅署二月六日。李宗仁于民国三十八年(一九四九)十二月八日自香港飞抵纽约就医,此函当写于一九五o年的二月六日。函中主旨显然是针对台北方面压迫他“让贤”而发,故有“何留恋权位之足云”之语,但他反对蒋介石复职,讥之谓复辟,他更不能将国家名器私相授受,坚持他护宪的立场。居正当时在台北仍是“监察委员”,与李宗仁熟识,李曾提名居为“行政院长”,因一票之差而未成,李出国前,居亦曾至香港相见。李驰函居,也是兼复监察院的“责难”。总之,蒋介石虽据有实权,李宗仁仍拥有名器,坚不相让。

这封长函,当然不仅仅是给居正看的,蒋介石必然知悉此函的内容。但台北当局仍不死心,发动李宗仁在台旧部白崇禧、李晶仙等人,屡电催促李代总统回台,如李返台,自会入蒋彀中,于是李又于二月二十一日自纽约发哿电给台北“总统府”邱昌渭秘书长。电文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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