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布什:(得意)嗯。
上帝李:美国不顾联合国安理会的决议,执意出兵打伊拉克,为世界立下了一个十分要不得的榜样。这和当年日本?略中国、德国侵略捷克,目无国际联盟(the league of nations),完全一样。依《联合国宪章》第二条第四款规定:“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禁止使用武力是一个已被确认的国际法原则。美国的军事行动已根本违反了上一规定。接下来要看的是美国是否符合“例外使用武力”的规定。依《联合国宪章》,例外得使用武力的情形有两种,一是自卫(宪章第51条);一是在联合国架构下为维护集体安全而采用武力措施(宪章第39条、第42条)。在自卫方面,美国自“9·11”事件后,即开始以“预防性自卫”作为军事政策的核心,采取?先发制人”的策略,运用优势军事力量来制止大规模毁灭性武器的扩散,或者对付可能包庇恐怖主义的国家,以保障美国安全。姑不论该政策的政治意义,基本上,“预防性自卫”并不能作为国际法上使用武力的合法性基础,因为宪章第51条明定,动用自卫权的前提是该国必须受到“武力攻击”。不论伊拉克如何偏离国际法的行为规范,并未对美国直接武力攻击,因此,美国对它用武即不合乎“自卫”条件。“预防性自卫”并非不存在于联合国机制内,它包含在“联合国架构下的集体安全措施”中,安理会有权判断“和平的威胁”(包括未来的威胁)是否存在(第39条),一旦判断其存在,在特定条件下,安理会就可采取必要的“军事行动”(第42条),但轮不到美国越俎代庖。上面这些分析,都是国际法的常识。美国智库——“战略与国际研究中心”(csis)的战后研究报告《伊拉克战争的直接教训》(the instant lessons of the iraq war),指出一大堆美国常识性的错误,却忘了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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