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处罚,押到法官处听候吧。”
汉部的司法体系,由于杨应麒的促成,从一开始就有独立司法之传统。当时部族新兴,折彦冲、杨应麒等人都有自己不至于犯法的自信,而全部方兴未艾之际,部内权贵犯罪事件也比较少,因此便没留下什么权贵干法的恶性事件。
举部南迁以后,司法案件日积日多,司法程序日渐复杂,法律条文日益严密,这才开始出现专门的司法系统。李阶北来后整理汉部旧日的案卷,结合北国的传统和宋律,编订了一部新律。杨应麒拿到手后将其中太过繁缛和不切实际的部分删除,又添入限制部族首脑权力的若干条文,并将司法独立提到极显著的位置上,开宗明义便是不许汉部首脑(包括折彦冲和他自己)以政令干预法律的运作。这部新律后来由汉部元部民会议全票通过(折彦冲杨应麒默许的动议通常都是全票通过),成为汉部部民的第一部成文法。又当场推选了狄喻为最高司法团的最高法官,从政务上退下来的张玄素为次席法官,汉部的元老部民胡茂为庶务法官。
最高法官并不处理日常事务,只是作为一个象征性的威严存在;次席法官负责督导下统的各层司法系统;庶务法官则是协助前面两位法官处理文书事宜、统筹案卷存档的职位。
这三个人在律学上其实都是门外汉,坐上这个位置主要是因为他们资历以及道德受到部民的信任,本身处理案件的能力未必胜过这几年在基层做具体司法事务的青年法官们。但在现阶段,这样一个粗糙的构建已经可以满足汉部的律法需要了。
这时杨应麒的属下听了狄喻的话,便押了萧昂前往津门的法庭,津门法庭的第一法官是个渤海人,次席是个高丽人,助理法官是个福建人,都是三十岁上下、未曾经历过千里“远征”的青年,看到这个案子不由得蒙了。他们向来处理的大多是部内的事宜,涉外的事情按传统是归入军务,由军方直接处理。萧昂的这个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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