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成防卫过当的原因。”
“李少瑾和顾根有利益仇恨关系,明显侵犯了第三条第四条和第五条。”
“我要阐述的观点就射这些。”
想了想又道:“没有补充了!”
法官整理好记录,看向王律师,王律师道:“第一:根据我另一当事人方雅的衣物伤口和心里鉴定结果,可以看出顾根对她造成的不仅仅是身体上的伤害,人格上和心理上的伤害更多。”
“根据我国妇女保护法和刑法中的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嫌疑人顾根和我的当事人方雅,虽然是男女朋友关系,但是,就算是夫妻之间,强迫发生性行为也是违法的,何况只是经人介绍订婚?”
“第二点:我国《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我的当事人李少瑾,在听见弟弟呼救声从保姆房间中跑出来,当时嫌疑人顾根,衣衫不整,生殖器官外露,我的当事人根本无法判断他是否是已经终止了伤害还是要伤害她,所以采取了正当的应急行为,根本不存在防卫过当只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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