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田制和均田制的年代,虽然朝廷给每一个“丁”应当占或均分的田亩有一定的限额,但是这并不代表田亩的质量就完全没法在官府体现。事实上,上田中田下田的记载说明一直都是有的,朝廷限制的,其实是一种等效田亩总数限额;比如允许正丁占课田四十亩桑田二十亩,就是说可以占四十亩种粮食的上田,并且按照这个计税。如果确有偏远贫瘠的州县,地广人稀而土地质量太差,也可以用一亩半中田或两亩下田等效一亩上田,比如实占八十亩下田,依然按照四十亩上田缴税,也是可以的。
萧铣让陆鸿鸣划的,那都是原本沼泽山林,哪怕开垦出来,按照道理也是下到不能再下的田了,不过在朝廷收取勘丈费用的时候,这些手续费是不打折的。最终的结果,相当于是萧铣被要求从八年之后开始,按照十一万亩上等桑田的标准给朝廷缴税,同时一次性缴纳相当于二十二万亩桑田的契税勘丈费用。契税的比例是田亩五年纳税总额的百分之三,勘丈则是百分之五。
隋制户有桑田二十亩,当纳绢布三匹或生丝三斤。二十二万亩桑田,就相当于一万一千户的户调,每年当为三万三千匹绢布,五年就是十六万五千匹。这个总数再乘以百分之八,大约是一万三千多匹。
也就是说,萧铣只要缴纳一万三千多匹绢布,或者等价的银钱,那一大片广袤的相当于如今整个钱塘县熟田总数三分之二的荒地,就全部归萧铣了。只要他八年之后开始按照每年一万六千多匹绢布的额度给朝廷缴税,再过两年后增加到每年交三万三千匹。
当然,根据朝廷制度,原本课田或者说露田与桑田是必须搭售的,要是没有权势地位的平民百姓,断没有光要田种植经济作物而不种粮食的道理。所以这一点上,不得不说还是萧铣的官身发挥了作用,若不是这道官诰挡着,今日的事情是绝对办不下来的。饶是如此,萧铣最后还是被迫在西溪河地块东部额外划了一道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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