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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百五十一章 新官断案(下)(2 / 5)

庆喝道:“带牙人!”

大宋商品经济高度发达,契约管理也十分完善,有些交易诸如土地、房屋买卖还有官方制定的标准契约,象这种普通的借贷交易也必须有牙人见证的签押,契约一式三份,借贷双方各一份,居间牙人拿一份,若起纠纷官府则认契约,白纸黑字,落笔为准。

宋朝契约精神远超后世,举个简单的例子,如宋朝的君主往往会下诏赦免一些公私债务,以示恤民,但对债务人遇到这种恩赦却很不公平,所以很多债务人在契约特别追加了‘恩赦担保’条款,以避免债权受君王大赦的影响。

一旦双方起纠纷打官司,算借债人拿出君王恩赦来作为理由,要求豁免债务,官府也没办法,毕竟‘恩赦担保’条款写在那里,官府也只能认契约,在《宋刑统》也有明确规定,‘公私以财物出举者,任依私契,官不为理’,也说‘恩赦担保’可以对抗恩赦。

象今天这个案子较特殊,双方借贷的白纸黑字是要还钱的,但借钱人死了,这笔借款要不要由妻儿继续偿还,这个问题在北宋以前没有明确规定,官方是倾向于不用还钱,只是没有具体的法律条款可依照。

直到南宋光宗时才为此明确立法,‘违欠茶盐钱物,止合估欠人并牙保人物产折还,即无监系亲戚填还及妻已改嫁尚行追理之。’

但现在宋刑律并没有明确条,只是靠官府的经验的断案,所以债权一方才请了精通法律的讼师来帮忙打官司。

间人叫杨栓儿,是一名牙人,他促成双方交易,却不是债务担保人,他慌慌张张前躬身行一礼,“小人杨栓儿参见县君!”

“你手可有一份契约?”

“有!小人带来了。”

杨栓儿连忙呈,衙役将契约交给李延庆,李延庆连同被告的契约一起交给了莫俊,让他来核对,除了莫俊外,旁边还坐在法曹押录,他的职责是速记,将县令的询问和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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