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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2 章 完善征兵制度(上)(4 / 4)

的武装力量体制,这便是常备军、后备军和国民军相结合的武装力量体制。”

伍崇曜留将毛奇的话翻译过来,并主动问道:“毛将军,何为普遍义务兵役制?”

毛奇解释道:“普遍义务兵役制,便是规定所有公民均须先在常备军中服兵役三年,后在后备役继续服役两年!不得通过纳税或是捐钱免服兵役;其他行业有特殊贡献或是捐钱较多者,可以只服现役一年,但须在后备军中完成五年的总服役期限。在实行普遍义务兵役制的基础上,普鲁士立法确立了常备军、后备军和国民军相结合的武装力量体制。常备军由尚在训练的士兵组成,士兵服现役三年后转入后备军继续服兵役两年。常备军担任野战任务,编成独立的团、营。后备军,由第一类后备军和第二类后备军组成。第一类后备军与常备军共同执行野战任务。第二类后备军在战时执行警备任务,以便常备军和第一类后备军全力以赴进行野战。国民军在敌入侵时保护交通线。实行坚壁清野、配合常备军作战。参加者为17——50岁所有未加入前两个军事组织的男子。”

冯云山知道,这种武装力量体制,将普鲁士贯彻寓兵于民、平战结合的原则、便于三者相互配合,既利于常备军和第一类后备军排除后顾之忧,实施机动作战,又增强了军事潜力。这对小国寡民的普鲁士保持较强的军事实力和潜力是十分有利的。对于国大民多的中华帝国,虽不至于全部要效仿这样做,但至少边疆的省份要借鉴才行,否则便会像满清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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