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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节(3 / 3)

认定陈默犯抢劫罪,故意杀人罪,均判处死刑,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陈默上诉主要提出:没有作案,原判决证据不足。

经审理查明:原判决认定被告人陈默犯抢劫罪,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情节正确,证据确实、充分。陈默对抢劫、杀人的犯罪事实原曾多次供认,所供情节与有关证据相一致,上诉否认作案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认为,上诉人陈默抢劫、杀人,犯罪情节、后果均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应当判处死刑。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规定,本裁定并为核准以抢劫罪,故意杀人罪均判处被告人陈默死刑,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裁定。

审判长:刘效民

审判员:王立清

代理审判员:丁然

1996年6月22日

书记员:徐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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