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奈地说:“叶书记,那几个家伙很顽固,始终说他们不是去掘坝的,而是想趁清晨凉快到梅山湖去捞鱼,而且他们确实带了捞鱼的工具。我们公安机关羁押没有犯罪证据的嫌疑人只有十二个小时的时限,现在十二个小时已经过去了,他们既没有承认有违法犯罪行为,我们又找不到证据,按规定应该将他们释放,您看这事该怎么处理?”
叶鸣很冷静地问:“昨天我交代过你们,如果有人过来掘坝,一定要等他们挖开了坝基并让一部分尾砂流进洄水湾以后才实施抓捕,你们是按我的要求做的吗?”
“是,我们埋伏的干警确实是等他们在尾砂坝坝基上挖开了两个口子后才抓捕他们的。但他们狡辩说,他们在尾砂坝挖口子,只是觉得好玩,并没有其他目的,也不知道这样触犯了那条法律。”
“你让审讯人员告诉他们:他们故意损毁尾砂坝坝基,将有毒有害的物质排放进梅山湖里面,涉嫌‘破坏环境资源罪’。上午我百度了一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他们故意挖掘尾砂坝坝基,向梅山湖排放其他有害物质,已经涉嫌犯罪。”
骆雄有点惭愧地说:“叶书记,我必须坦白地说:平时我们忙于工作,很少抽时间系统地学习刑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加之县公安局以前从来没有办理过破坏环境资源的案子,以至于到现在我都不知道刑法中有关于破坏环境资源的罪名,估计那几个审讯人员也一样,所以一下子想不起该怎么处置那几个嫌疑人。现在经您点醒,就好办了,等下我马上去审讯室,向那几个嫌疑人宣讲破坏环境资源罪的罪名。如果他们仍然拒不认罪,明天就对他们采取刑事拘留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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