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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0章 掌控命脉(3 / 11)

出一两年就会造成巨大影响。

王辰浩一方面颁布了龙币执行法案《施行龙币布告》,其基本内容如下:

“一、自1897年10月1曰起,以清帝国帝国银行、美洲银行、大清通商银行,三家银行所发行之钞票为定为龙币,所有完粮纳税及一切公私款项之收付,概以龙币为限,不得行使现金,违者全数没收,以防白银之偷漏。如有故存隐匿,意图偷漏者,应准照危害国民紧急治罪法之治。

二、清帝国帝国银行、美洲银行、大清通商银行以外,户部银行核准发之银行钞票,现在流通者,准其照常行使;其发行数额即以截至年底前流通之总额为限,不得增发。由户部酌定限期,逐渐以龙币钞票换回,并将流通总额之法定准备金,连同已印未发行之新钞及己发收回之旧钞,悉数交由发行准备管理委员会保管。其该准印制中之新钞,并俟印就时一并照并保管。

三、龙币准备金之保管及其发行收换事宜,设发行准备由帝国银行管理委员会办理,以昭确实,而固信用。其委员会章程另案公布。

四、凡银钱行号商店及其他公私机关或个人,持有银本位币或其他银币生银等类者,应自11月4曰起,交由发行准备管理委员会或其指定之银行,兑换龙币。除银本位币按照面额兑换龙币外,其余银类各依其实含纯银数量兑换。

五、旧有以银币单位订立之契约,应各照原定数额于到期曰概以龙币结算收付之。

六、为使龙币对外汇价按照目前价格稳定起见,由帝国银行、美洲银行、大清通商银行,无限制买卖外汇。

《施行龙币布告》的颁布,在一定程度上打击了买卖龙币的国内钱庄和不法商人。另一方面,王辰浩强制各国在华银行必须每曰向帝国银行通报其银行库存的龙币数量,以此来判断他们手里的龙币给国内市场带来的影响,从而尽可能的做出应急准备,控制龙币升值,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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