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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章 处分(2 / 7)

提早了几年。这就不是政绩而是罪状了。

罪状还不止一条。

第一是滋生了贪污[***]现象。所谓贪污[***],前面已经提及,少数大队干部在分鱼的时候多吃多占,个别人还给公社干部甚至是县里干部送鱼。引起广大社员群众强烈不满。

初次听说此事,柳俊头晕得厉害。

送鱼?贪污[***]?

在柳俊这个二十一世纪的穿越者看来,这两者之间,实在难以扯上什么干系。头晕一阵也在情理之中。

其次就是扰乱了正常的供销渠道,滋生了投机倒把的现象。向阳县处于内陆山区,准确一点说是丘陵地带,历来没有丰富的水产出品,鲤鱼鲫鱼之类虽不罕见,也不是经常能吃到。此前通常要在逢年过节时,供销系统才会组织淡水鱼供应城区居民。如今市面上平白无故突然多了两三万斤鱼,还有私自买卖的行为出现,非投机倒把而何?推源祸始,这笔债自然也要算到红旗公社的负责人头上。

投机,柳俊是听说过的,也不是什么贬义词。至于“倒把”是啥意思,却委实不知。一九七七年又没有网络,想查都没地方查去。

第三就是唯生产力论与“资本主义思想抬头”。

多养几条鱼就是唯生产力论,多吃几条鱼就是资本主义思想抬头,这个推理的方式柳俊虽然明白,却想不通。大约是生活时代不同使然。

第四条罪状却是私底下的,上不得台面。

红旗公社“稻田养鱼”大获丰收,很快就传遍了全县,其他公社甚是眼红,大队干部纷纷向各自公社的头头脑脑们询问,是不是可以有样学样,照此办理,让社员们也尝点荤腥?这可是个敏感问题,许多公社一把手不敢自专,又将矛盾上交,一级级请示到区里、县里。

王本清曾经主政多年的古镇公社,甚至专门写了个请示报告,上交县革委会,请求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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