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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百三十三 后路(1 / 6)

贞观五年五月十五,在西突厥王庭,以大唐帝国河间郡王李孝恭为首的大唐帝国谈判团与以大突厥汗国阿史那泥孰可汗为首的突厥谈判团,在西突厥王庭议会大厅,就大唐帝国与大突厥汗国之间和谐友好共同发展进步的重大问题交换了意见,并就此事进行了深入探讨,最终,将大家所有的意见汇聚成为了世界历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第一份正式的得到双方承认认可的具备至高无上法律效应的同盟条约。.

此条约被后人称为《王庭条约》,共有五款七十二条,具体细节划分不一一列举,主要就是环绕双方如何遵守条约内容,遵守行事准则以及互惠互助,还有违反条约之后的处罚方式,比如大唐商人在西突厥境内做了什么不好的事情,必须由大唐驻军代表和西突厥方面的代表共同审理,不得私自审理,更不得滥用私刑,一经发现,大唐帝国保留制裁方面的所有权力,最终解释权归大唐所有。

还有就是关于大唐驻军的一系列条款,包括面积,活动范围,以及权利和义务,还有大唐驻军所要担负的责任,以及大唐驻军在双方互惠互市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对这一条款,明确了大唐驻军有一定程度的自主行事权,比如在有大唐人存在的所有的地方,大唐驻军都有行动权,这是为了保护大唐商人的必要举措,最终解释权归大唐所有。

还有就是关于双方互惠互市之时互相免收关税,突厥商人来大唐做生意,免收关税,大唐商人来突厥做生意,也免收关税,当然,在市场里头的交易是要收税的,具体的份额有待细分,大环境里面不予考虑,这是双方最基本的互相信任,此条款之最终解释权归大唐所有。

战前双方商定的大唐帝国对于西突厥汗国的物资方面的支持大唐帝国一定会履行,顺便为了表示诚意,并且方便曰后的商业交流,保证双方的经济利益,建议双方共同商定西突厥之货币——牛羊马之于大唐货物的汇率,以法律形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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